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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职工离退休:
(1)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其复印件;
(2)经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及其复印件。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2)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
(3)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3、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
(1)调令及其复印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其复印件。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
(1)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户籍证明。
5、农业户口进城务工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2)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6、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2)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8、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两年后未重新就业:
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9、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复印件;
(2)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