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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有什么影响

      

  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关于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1、信用卡发卡银行会有两次催收;2、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两次有关通知或者文书,或者收到催收后在三个月内如数归还的,均不属于恶意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表现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恶意透支,其中包括有六种形式,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构成恶意透支的数额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主观上拒绝归还和还未归还的款项,这里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信用卡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1、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列为“数额大”;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列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恶意透支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对于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告前偿还了所有透支本息的话,可以申请从轻处罚,而情节轻微者,可以免除处罚。同样的对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情节显著轻微者,也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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