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税卖税产生的原因如下所示:
1.地方税务官员个人利益的驱动
微观经济学理论的建立是基于“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设,即“经济人”假设条件。“经济人”被规定为经济生活中的一般的人抽象,其本性被假设为是利己的。“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所谓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的最大的经济利益。
为了增加税收收入,上级税收机关采用“基数加增长”或“以支定收”来制定税收任务指标,并以指令性计划逐级下达,分解到各地方税务部门,相应地,各地方税务部门出台一系列奖惩措施促进任务有效完成,因此税收指标的完成常常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业绩考评的重要指标,以及分配财政收入的重要依据。
地方税务官员既是被委托某种特殊权力的执政人,也是经济生活中的一般的经济人。作为执政人,他们必须履行其职责,按时完成税收任务;作为经济人,他们必然试图利用其特殊权力,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并获得自身的最大的经济利益。一部分地方政府官员、地方税务官员斗胆冒天下之大不韪,采取一些违法方式,如“买税卖税”,以期完成税收任务指标,又可获得部门奖励,增加工作业绩。可望高升,既快又省事,何乐而不为?
同时,在“买税卖税”中存在着各种交易成本,却作为征收成本费用计人地方税务部门的帐目,而对于“买税卖税”的受益者地方税务官员并未实际支付,只是把大笔不义之财尽收囊中。这便充分体现其经济人特性。
可以说“政府官员、地方税务官员本是经济人”是导致“买税卖税”出现的内在动因。因而上级主管部门在考核和评定各级政府工作情况,下达工作计划,不可忽视政府官员、地方税务官员作为经济人所具有的特性。
2.利益权衡的结果
设某一地方税务官员的年工资总额为w,若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税收任务指标年终可得奖金为△W。否则扣工资△W,假定他完成税收任务指标的概率为P1(1>P1>0),则该税务官员预期正常收入R为:
R=W+P1△W+(1一P1)(-△W)
=W+(2P1一1)△W (2—1)
若他想通过“买税”方式完成税收任务指标。除了获得△W奖金。还可能得到一定额收外收入E。当他的这一违法行为未被查出。他的收入为W+△W+E;如果被查出,将被开除并处于Cl罚款,假定他被查出的概率为P2(1>P2>0),则该税务官员进行“买税”的预期收入R’为:
R’=(1一P2)(W+△W+E)一P2Cl (2—2)
该税务官员将权衡R’与R,判定AR,确定自己是否铤而走险。
△R=R—R’
=-P2Cl—P2W+(2一P2一2P1)△W+(1一P2)E (2—3)
在公式(2—3)左右两边分别对Pl,P2,W,Cl,△W,E求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