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理不规范尤其是联营挂靠类企业,将来肯定是一个字:“死”
“营改增”是把双刃剑。但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
“我认为‘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最大的影响是导致建筑行业的重新洗牌。对管理不规范、对发票管理不重视的企业,特别是这些联营挂靠的项目,将来肯定是一个字:‘死’。规范的企业、上市公司这部分企业肯定是要生存下来,因为税制改革不可能打掉一个行业,只会对这个行业重新洗牌。”在不久前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与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举办的“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及操作实务专题培训班”上,陕西建工集团财务部部长张杰在接受广东建设报记者采访时说。
陕西建工集团早在2012年就开始了“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先后出台了《陕西建工集团应对“营改增”的实施方案》、《建筑企业“营改增”模拟试点工作流程》等,并按照“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模拟运转,对于“营改增”的认识非常深刻。
“通过‘营改增’的模拟运转,发现‘营改增’后,企业‘收入减少,税负增加、利润减少、现金流受挫”。除钢结构等少数专业工程税负低于营业税3%之外,房建、安装、市政、公路等项目的增值税税负均高于3%,形势不容乐观。”张杰介绍说。
选择最佳计税方法减轻税负压力
“‘营改增’首先会影响到公司财务指标,更为重要的是:‘营改增’将对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模式、关联交易、上下游产业链、制度流程、资质挂靠、投资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都会带来冲击和挑战。”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董国云在谈到“营改增”时说。
此次“营改增”,不仅是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深刻的一次财税改革,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影响最大、最为直接的是此次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建筑业“营改增”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变革,对建筑企业影响巨大,理解不透、做得不好,将使建筑企业仅剩微簿利润付之东流。
据介绍, “营改增”以后,建筑业企业的名义税率从营业税的3%上升至增值税的11%,名义税负明显加重。但是不同的建筑企业属于不同的纳税人、采用哪种计税方法,这些都会给建筑业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虽然为11%,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如一般纳税人以请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靠挂靠收取管理费行为将终结
“营改增”将对建筑行业的整个业态将会带来巨大的冲击和影响,特别是一些原来有一定资质、主要依靠“挂靠”收取管理费的建筑企业将面临能否“生存”的巨大压力。
挂靠经营,虽然违反了有关规定,属于不合法行为,但是在建筑行业却是司空见惯,非常普遍地存在。有些企业甚至依靠挂靠才能生存。挂靠,作为建筑行业的一大“顽疾”,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而且还滋生出很多腐败问题。
实施营业税的时候,挂靠的项目经理或者说包工头,经常采取以虚开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向承包方报账的形式拿走其自身利润,以逃避缴税。但是“营改增”后,如果继续沿用过去的挂靠行为,采取虚开发票的形式,则会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轻则补交税款、滞纳金,重则被处以罚款,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营改增”后,虚假业务的情况将难以存在,而且即使业务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也要“三流合一”, “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三者必须“一致”。这对于原来的挂靠经营来说是一个致命的问题。
如何应对“营改增”对挂靠经营带来的影响?建筑业企业需要彻底清理项目经理挂靠经营行为,改变经营模式,采用总分包形式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人,杜绝挂靠行为。
“‘营改增’后,‘联营挂靠’、‘以包代管’等经营模式会受到巨大的冲击,由此增加的税负可能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张杰建议说:“施工企业要及时转变经营理念,调整经营结构,规范挂靠项目人员、合同、资金、成本、税务等管理工作,对挂靠项目实行“自营化”管理,降低经营风险和涉税风险。”
大型企业组织架构需进行大变革
“营改增”不仅对于建筑行业的业态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于目前建筑企业,特别是大型建筑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将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值税“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征管模式,每个环节均需严格按照进销项税额相抵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内部组织架构复杂,层级多,导致管理链条延长、流转环节增多。目前建筑企业,特别是大型建筑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难以适应“营改增”。
“建筑行业存在二级单位借用集团公司的资质、平级公司之间借用资质、分公司代管项目、与集团外单位共享资质等行为,导致合同主体与分包、采购、租赁等业务脱节,出现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四流不一”的问题。实施‘营改增’后,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从而造成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加大了增值税管理风险,直接影响到项目盈利水平。”张杰分析说。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如何应对“营改增”,有专家建议将自身业务经营中较为专业的项目拆分出来,建立专业的子公司以运作处理相应的项目。“建筑企业可以成立劳务公司和租赁公司,解决劳务分包和机械设施租赁环节进项税发票问题。”张杰建议说。
“营改增”将带来建筑企业、特别是大型建筑企业组织架构的一次大变革。
要重视分供商的纳税人资格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规定,以下四种材料生产厂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建筑用和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自来水,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混凝土等,购买方可以按照3%抵扣进项税。但是,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受施工条件的限制,砖、瓦、砂、石等地方材料,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业务协调费、民房临时租赁费等都比较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供商中小规模的纳税人偏多,尤其是砂石料的供应商、工程机械和设施的租赁商及部分劳务分包方主要为个人。‘营改增’后,可能增加企业的税负,企业的利润降低。”张杰分析说。
张杰建议,建筑企业要抓紧对分供方纳税人资格进行梳理,推行集中采购;“营改增”后,根据成本比价原则,合理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要加强合同管理,对采购与运费、材料采购与劳务分包、设备租赁与专业分包等不同税率的业务要合理筹划,分签合同,为取得最高税率的进项发票创造条件,努力降低企业税负。另外,他还建议,住建部应该结合建筑行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考虑人工费及砂、石等地方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修订行业相关的政策,促使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营改增”后新工程如何投标?
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最关心的是如何投标新的项目。据介绍,住建部在2016年2月19日颁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的计价规则,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X(1+正值税税率11%),税前造价中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这个规定说明,营改增后,原来按照3%营业税税率进行招标报价的计算规则将被废止。”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会长秦玉文在培训班上非常明确地说;“以不含税预算成本加上11%税率投标报价完全合法。仅仅根据这一点,企业就可以开始筹划新工程的投标报价。这也是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的最重要的一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