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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缆车、索道服务营改增后适用税率解析

      

 

景区缆车索道服务是适用交通运输服务还是旅游服务确实值得思考与探讨。

 

有朋友所在公司主要在旅游景点提供缆车的游览服务。昨天打电话交流,营改增该适用什么应税服务项目?我未加思考地说,税目里有一个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包含有缆车服务和索道服务,通常来讲应适用11%的税率。他说,十年前我们向主管税务部门咨询,是否可以适用交通运输业3%的税率,说不行,必须适用旅游服务业5%的税率;现在营改增了,不会又要我们适用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不适用旅游服务6%的税率,就高不就低啊?


仔细考虑,朋友的抱怨很有道理。景区缆车索道服务是适用交通运输服务还是旅游服务确实值得思考与探讨。现将个人的几点考虑罗列如下:


一、景点缆车是以运输为目的,还是以游览为目的


营改增大文、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服务内容如下: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服务内容.webp


交通运输的目的是为了让客户选择交通工具,既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又能得到空间位置的转移,其乘坐交通工具的主要目的是到达指定地点,然后可从事个人活动;而景点缆车,固然也可节省少量时间、也有短距离空间转移,但其主要目的是欣赏沿途山石、丛林、流水景致,意在风景非空间转移,所节省时间也没有与常规乘坐交通工具上的明显区别。


通过上面比较分析可知,景点缆车服务,与作为城市交通载体的其他缆车、索道所承载的功能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果不作区分,直接套用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似有点牵强。


二、适用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现有景区缆车服务业税负都将大幅提升


从过去上海、江苏等地营改增试点情况看,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前期车辆购置齐全的企业,税负会较之前提高;但随着运输业务量增大、车辆增加或更新后,税负会有所下降;同时在本次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可新增加过路、停车、财产保险等增加的进项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交通运输业整体税负。


景点缆车与常规的交通运输企业又有所不同,其大额投资在前,后续费用较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上是“开张管十年、十年不开张”,如适用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现有缆车公司税负增加幅度将远大于原交通运输企业。现以如下案例进行简析:


华中某名山景区缆车服务公司的初期投资为5000万元,另可取得850万元进项税额,然后这套设备使用期限约20年,后续仅是简单维护费用,每年包括电费等可以取得进项税额的费用约100多万元,年度营业额约为2000万元。如适用11%的税率,相当于营业税的9.91%(1/1.11*11%),较营业税的税率5%高出4.91%。现按11%计算,税负情况为:


销项税额=2000/1.11*11%=198.2万元


进项税额为17万元,假如营改增后、其他办公、保险等费用还可以增加进项税额13万元,合计为30万元。


应交增值税=198.2-30=158.2万元


较营业税2000*5%=100万元,多出58.2万元。税负增加超过50%。


如果考虑初期投资取得的进项税额850万元,且按20年分年抵扣,则每年可以增加进项税额42.5万元。则年度应交增值税约为116万元,较营业税增加16万元,增加比例为16%,上升浮动尚在可控范围之内。但是原投资进项税额对于现有缆车公司而言已成昨日黄花,不可能梅开二度。


从上述分析看,如果将景区缆车服务适用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税负上升将不可避免,其严重程度可能甚于营改增初期的交通运输行业。这将不符合总理对本次营改增所有行业的税负将只减不增的承诺。


三、从执行时间、对下游影响和相关行业比较多方面看,现有景区缆车服务宜适用旅游或文化服务业税率或选择简易计税


1、从执行时间上来看,交通运输业已在2014年1月1日即全国推开


从财税[2013]106号文来看,缆车、索道服务即已写入交通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并不是财税[2016]36号文新增加的内容。从连财初步了解的情况看,景区缆车索道服务在2014年至今并没有纳入营改增范围(如有已实施,请告知)。如果在文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本次再将景区缆车索道服务作为交通运输服务业,是否说明已在全国实施两年的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出现了管理疏漏。

 

2、从对下游环节的影响看,景区缆车税率似不宜定为11%


假如景区缆车服务公司向旅游公司提供服务,因旅游公司适用税率为6%,如果将缆车服务税率定为11%,则旅游公司在此项服务上的税率出现倒挂;如果向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由于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同时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也需转出,高税率也无法转移至下游环节,且增大了下游企业或游客的税负成本。至于向其他个人提供服务,税率高当然只能增加游客的旅游成本或降低行业利润。


3、从相关行业看,缆车服务税率宜与其他旅游服务税率一致


本次营改增全面推开,旅游景点门票、旅游业乃至娱乐业均适用生活服务中的文化服务或旅游娱乐服务,适用6%的税率;景区缆车服务项目与景区其他服务项目并无太大区别,客流量比购买门票的游客只会减少,价格上也没有明显差别。特别是对于娱乐业,过去高达20%的营业税一下子降至6%(小规模还适用3%),让全国娱乐业皆欢乐开怀,唯独让背负游客上山的缆车、索道行业加重前行,成为营改增的落寞客?


当然,为了避免管理混乱、减少管理成本,也可以统一适用交通运输服务。但是,需让已运转的缆车服务、索道服务企业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权利,新设企业再统一适用一般计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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