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若该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若作为征收收入处理,则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