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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罚息”规则需重新审视

      

 

     刷信用卡消费10011元,到还款日期之前还款1万元,欠款11元,刷卡日至“到期还款日”共30天。为了这11元的欠款,信用卡用户要承担150元的利息。对没有按时还的11元欠款,银行按照10011元全款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提取,“全额罚息”。

 

     所谓 “全额罚息”,即信用卡消费“到期还款日”之前没有还清欠款,无论“免息还款期”内是否部分还款,发卡银行均对持卡人按照全部欠款计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每月计复利来计算,年利率接近20%,比普通贷款的利率高很多。 “部分欠款,全额罚息”这一显失公平的做法,在银行业达成默契,成为广泛遵守的游戏规则。目前,只有工行、南京银行等少数几家银行执行按实际欠款罚息或分段计息政策。

 

     日益普及的信用卡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由“全额罚息”引发的质疑声也日益增长,亟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调查发现,银行往往通过条款设计对“全额罚息”规定进行掩盖,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推销信用卡的业绩压力,也常常故意隐瞒“全额罚息”的规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陈颖说,近年来,各银行普遍把信用卡业务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投入很大的财力、物力进行推广。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业绩,往往只宣传好的方面,而对“全额罚息”等问题避而不谈,这在各大银行都非常普遍。

 

     值得注意的是,“罚息”已经成为我国信用卡业重要的收入来源。有分析认为,罚息收入占到我国银行信用卡总收入的40%到50%。中央财经大学民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壮认为,一般来讲,信用卡的盈利主要来自年费、刷卡佣金和利息收入。由于我国银行卡业务激烈,大多数信用卡都不收年费,商户的刷卡佣金也普遍不高,利息收入最被看重也最尴尬,因为大部分用户只是享受一定期限内的“免息贷款”,并不使用需要还利息的分期贷款。同时,银行推广信用卡的成本很高,而开通的信用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来没有使用过的“睡眠卡”。目前,信用卡业务可以实现盈利的银行很少,这也是银行不愿意放弃“全额罚息”收入的重要原因。

 

     “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叫停。 ”南开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万国华认为,信用卡部分欠款却要按照全额来罚息,这种做法显失公平,违背了商事公平交易的原则。从法理上讲,也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法律原则或规则相悖,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应属于前述法律所指的显失公平之条款,应是可撤销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万国华指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民生服务,是政府公共权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银行是金融产品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处于强势地位;用户是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因此,应顺应潮流,实时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定调整范围或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把广大金融消费者包括银行信用卡服务消费者纳入其保护范畴,使该类纠纷发生时,法律解释的天平向消费者的利益有所倾斜。

 

     专家表示,政府应规范我国信用卡市场发展秩序,对各银行“全额罚息”行为重新审视,出台相关规定,使执行“全额罚息”和“容差还款”政策的银行,转为执行“实际欠款罚息”或“分段计息”,切实保护信用卡用户的利益,维护我国信用卡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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