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只能由行政机关收取,民事主体无权收取
■违约金过高,可向法院申请调整,违约金数额通常为20%左右
【案例篇】
14万元欠1年多
滞纳金7.6万余元
持信用卡进行巨额提现和消费,却未按期还款,银行按合同约定主张高达7.6万余元滞纳金能否被支持?近日,邛崃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受到市民高度关注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林某除按约定偿还某银行的本金、利息及账户服务费外,滞纳金酌定为3万余元,其余4万余元不予支持。
2012年2月9日,被告林某在原告某商业银行一分理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双方约定持卡人若未能于到期还款日(含)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等。
当年3月6日,该信用卡透支取现49990元,透支消费9万元,之后银行多次催收,林某仅归还本金1.6万元。原告银行方称,截至2013年5月1日,被告尚欠本金123990元、利息32630.73元、滞纳金76311.4元、账户服务费200元等共计233132.13元。拿到这份账单,林某吓了一跳,他表示,自己欠银行本金属实,但银行主张的利息过高,根据法律规定,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不应支持,最重要的是,银行要收取滞纳金,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滞纳金属行政处罚,银行不是行政机关,无权收取,因此主张无法律依据。
案件起诉到邛崃法院后,经过审理,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依法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账户服务费200元也符合约定,林某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而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应属违约金范畴,银行方的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该损失已通过被告支付利息得以补偿,因此该案中约定的滞纳金应为惩罚性违约金,其金额应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酌定应支付八期违约金,即支付违约金至2012年12月,之后部分的诉请则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篇】
滞纳金
只能由行政机关收取
银行有没有权收取滞纳金?法院为何认定银行收取的滞纳金属于违约金范畴?哪些民事领域中还有滞纳金的频频露面?昨日,记者采访了该案承办法官彭诗文。彭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如何确定双方约定的滞纳金的属性。
“严格意义上讲,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另外,此外我国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滞纳金首先是具有法定性,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其次是具有强制性,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此外,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并且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从这些特点可看出,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只能行政机关收取,商业银行等单位无权收取。”
水电气、通信、物管、银行
只能收违约金
彭法官称,滞纳金当前在民事领域中却也频频出现,比如水、电、燃气、通信、物业管理、银行等部门。追溯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但在改革开放以后,上述公用事业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他们的主体、地位也发生了变化,这些公用事业单位已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民事主体,是合同的一方主体。“但在当前,只有少数单位顺应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关的规定,在其职能范围内废除了滞纳金制度,明确了违约金的说法。而一些公用事业单位目前仍保留了滞纳金制度,但该滞纳金应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受民事法律调整,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今后,滞纳金这一名词将会在民事领域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应该是我们常说的违约金。”
滞纳金不能调整
违约金过高可以调整
对于违约金,彭法官表示,目前,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有两种,一是补偿性违约金,就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违约金的数额应与损失额大体一致,若违约金的数额双方约定过高或过低时,允许当事方申请法院进行调整。二是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这起案件中的滞纳金性质实际上就是惩罚性违约金。“一般情况下,滞纳金不能调整,而违约金是双方约定的数目,如果一方觉得约定过高,还可以请法院进行调整。通常,违约金的数额占20%左右。”法官表示。
【调查篇】
燃气、物业行业仍在收取滞纳金
误以为自家天然气费办理了银行托收的市民汤女士入住一年半没交气费,天然气公司从没通知到她本人。现在去交款,滞纳金要收3000多元——2010年的一则新闻曾引起成都市民的广泛关注。昨日,记者分别调查了成都市水、电、燃气、物管、电信等行业,对滞纳金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水公司:逾期交纳违约金
下午3时许,记者拨通了962965的供水热线,人工服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30天的正常交费期过后,公司会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来收取违约金。在成都市自来水公司的网站上,记者也没有找到滞纳金的字眼。
电公司:逾期交纳违约金
随后记者拨通了95598的电力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普通户表在超过正常的交费期限后,公司会按照欠费金额乘以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电信公司:逾期收取违约金
在拨通10000号以后,人工服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超过正常交费期限后,公司将按照欠费金额乘以每天千分之三来收取违约金。
燃气公司:逾期交纳滞纳金
接着,记者拨通了962777的燃气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燃气费每两个月缴纳一次,超过30天的正常交费期限后,公司会按照欠费金额乘以每天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物管公司:逾期收取滞纳金
昨日中午,记者采访了成都市忠信物业公司,在该物业服务的某小区公告栏中,展示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第11条第3款明确表示:乙方(物业)有权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费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业主逾期交纳物管费,物业确实要收取滞纳金。
【支招篇】
非行政机关收取滞纳金
一律说“不”
违约金不再“看单交钱” 过高请法院调整
针对记者调查的五个行业的具体情况,记者采访了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李耀辉律师。李律师表示,首先,水、电、燃气、物业、电信五个行业根本没有权力收取滞纳金,因此,水、电、电信行业明确了违约金的说法是正确的。
“长期以来,银行、公用事业、通信等单位对市民收取滞纳金,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其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的修订,就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的规定。在《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中,建设部明确表示‘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是国家机关对公用事业中的滞纳金的第一次明确否定。除此之外,大多数公用事业单位还是保留了滞纳金制度,这是当今滞纳金泛滥的主要原因。”
“市民如果接到包括以上单位在内的非行政机关出具的滞纳金罚单,完全可以说‘不’,而对于银行、公用事业、物业等单位的过高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不必看单交钱。”李耀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