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银行信用卡“灵用金”分期付款
一、深发银行信用卡灵用金分期付款介绍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灵用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灵用金”)系指信用卡持卡人为满足自身消费需求,向深发银行申请,一次性在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不包含临时额度)内全额或按一定比例透支取现,分期偿还本金及一定数额手续费。
1、申请金额:申请币种仅限于人民币,申请金额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最低为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及信用卡固定额度下的可用额度(不含临时额度)。
2、申请方法:
(1)、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95511-2;贵宾服务热线:4008895511-1,申请灵用金分期业务。
(2)、登陆平安一账通网站点选“信用卡”频道,申请灵用金分期业务。
(3)、登陆平安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申请灵用金分期业务。
3、分期期数及手续费率:
期数 | 1期 | 3期 | 6期 | 12期 |
手续费率 | 1.55% | 0.90% | 0.75% | 0.70% |
注:本网站公布的“灵用金”各期手续费率均为基准费率。我行针对分期业务实施差异化定价,具体费率将根据持卡人在本行用卡情况上下浮动。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
4、分期付款每月还款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假设您在6月10日申请灵用金5000元,具体每期的手续费率和偿还金额如下表:
分期总金额 | 分期期数 | 每期手续费率 | 首期应还金额 |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 |
5000元 | 1期 | 1.55% | 5077.5 | —— |
3期 | 0.90% | 1711.68 | 1711.66 | |
6期 | 0.75% | 870.85 | 870.83 | |
12期 | 0.70% | 451.74 | 451.66 |
注: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余数记入首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剩余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二、深发银行信用卡灵用金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灵用金”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是持卡人申请信用卡“灵用金”分期付款业务的依据,若持卡人申请本行的“灵用金”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灵用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灵用金”)系指信用卡持卡人为满足自身消费需求,2012年5月1日起,致电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95511-2;贵宾服务热线:4008895511-1、登陆平安一账通网站点选“信用卡”频道或平安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一次性在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不包含临时额度)内全额或按一定比例透支取现,分期偿还本金及一定数额手续费。
2、“灵用金”适用于本行所发行的所有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除外。
3、 持卡人申请“灵用金”,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该申请一经我行核准,持卡人不得更改或撤销该申请。
4、“灵用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申请金额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最低为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及信用卡固定额度下的可用额度(不含临时额度)。
5、“灵用金”手续费分期收取,具体申请期数及收费标准如上。
6、本行一经核准持卡人申请后,会于1到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指定的本行或他行同名借记卡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为证券客户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联储蓄账户。如持卡人填写该指定账户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状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7、“灵用金”首期分期金额及首期分期手续费会在成功办理“灵用金”业务的2个自然日内入账至客户信用卡账户,客户须根据深发展信用卡每期账单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包含“灵用金”每期分期金额及分期手续费在内的账单欠款足额偿还,如超期未还或还款不足,则进行全额计息。
8、“灵用金”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不能整除的余数计入第一期应还本金金额。
9、“灵用金”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手续费不得再参与本行其他分期业务。
10、“灵用金”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手续费,不参与信用卡积分计划。
11、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有溢缴款,该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提前清偿“灵用金”剩余本金及手续费。
12、持卡人已成功办理“灵用金”后,2012年5月1日起,可拨打深圳发展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客服热线:95511-2;贵宾服务热线:4008895511-1),申请提前终止“灵用金”,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分期总手续费(已入账手续费不退还)及剩余各期应还本金。
13、若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终止并未续卡,“灵用金”业务的全部剩余本金及剩余未支付手续费视为到期应付,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
14、若持卡人在“灵用金”分期付款期间,如发生信用卡注销、冻结、缴款延滞等情况,或本行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能履行本业务的风险发生,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及剩余未支付手续费。
15、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保留任何时间及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通过我行认为合适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16、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发展银行所有。
以上业务条款及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