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外地来沪人员在银行ATM机加装读卡器和摄像头,窃取他人银行卡资料信息及密码后伺机盗窃卡内钱财。昨日,松江区法院对本市首例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作出判决,朱斌、王建、林海成各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元。
30岁出头的朱斌是江西人,原本在当地开出租车。去年2月,他和两名老乡来上海,先后多次到松江新桥、车墩等地,在银行的自助取款机上安装摄像头、读卡器。当他人把卡插进加装了读卡器的卡槽后,该卡的信息就会被记录在读卡器内,而摄像头则会拍摄下取款人输入的密码。等持卡人离去,守候在附近的朱斌等就将器材卸下,以备日后盗取他人钱款之用。
同年2月28日傍晚,朱斌等又故伎重施,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后,守候在旁。当五六人进去取款出来后,他们准备拆“装备”。不料银行工作人员在探头内发现戴着头盔的朱等3人怪异的行为后,立即报警,将他们当场抓获。经鉴定,读卡器内有信用卡磁条信息33条,但其中只有一条信息与报案被窃的信用卡磁条信息相匹配,摄像头内有摄入信用卡密码输入过程的视频文件。
[法律解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之一。该行为与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行为存在紧密联系,前者属于后者的预备行为,现立法将该预备阶段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以期从源头上对信用卡犯罪加以遏制。